泰州首例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案宣判
2020年6月30日凌晨 ,被告人徐某昌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且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不具备运输危化品资质的大型货车,从无锡运输10吨稀释剂和油漆前往山东青岛。当车辆行驶至231省道姜堰区马庄红绿灯处时,发生单方事故,致车载油漆及稀释剂泄露,后来被姜堰交警查获。经鉴定,油漆及稀释剂属于危险化学品 。
鉴于此案在泰州尚属首例,去年7月份,姜堰交警大队成立了专案组,积极探索,多方查阅全国其它省市同类案例,全面收集了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等证据,形成严密证据链条。
姜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通知徐某利为其公司承运危化品,徐某利在明知徐某昌不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仍安排徐某昌承运该批货物。在道路上驾驶无运输危化品资质车辆,其行驶区域人车密集且运输危险化学品数量大,危及公共安全,三人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终,被告人徐某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徐某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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